一、险种定义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二、保险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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