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4、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6、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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