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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一、险种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二、保险责任
(一)商业信用风险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2.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二)政治风险:
1.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保险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2.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布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
4.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5.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乱、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
6.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三、除外责任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要求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8.被保险人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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