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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一、投保范围
1、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二、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四、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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